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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Ministry of JusticeDESCRIPTION
個資法即時通 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持 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 或 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 等文件查詢汽車原廠之維修紀錄汽車原廠得否提供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本法 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 個人 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故維修紀錄等車輛資料如係法人 例如公司 或已死亡之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規範之對象 二次按本法第 1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原則上應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此為本法第 3 條所定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查詢權 是以如 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 或 車輛資料查. 詳全文. 答 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 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意旨 法務部 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 022191-0189. 建議使用IE 6.0 以上版本 最佳觀看解析度1024x768.PARSED CONTENT
The site pipa.moj.gov.tw had the following on the web page, "個資法即時通 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持 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 或 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 等文件查詢汽車原廠之維修紀錄汽車原廠得否提供之." I noticed that the website said "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本法 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 個人 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故維修紀錄等車輛資料如係法人 例如公司 或已死亡之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規範之對象 二次按本法第 1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原則上應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此為本法第 3 條所定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查詢權 是以如 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 或 車輛資料查." They also stated " 答 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 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意旨 法務部 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 022191-0189."